证券代码:688236 证券简称:春立医疗 公告编号:2025-054
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和制定公司部分管理
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和制定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一、取消监事会
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由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监事会及监事仍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履职。
公司对监事会及全体监事在职期间对公司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修订《公司章程》
鉴于取消监事会以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载有扩大及进一步扩大无纸化上市机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因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目较多,将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中“监事”“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的表述,并将部分表述调整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等,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前提下,不再逐项列示;此外,如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个别用词造句变化、数字大小写变化及标点符号变化等,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前提下,不再逐项列示,具体修订内容对照详见附件。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其他人士办理上述修订涉及的工商登记备案等相关事宜及根据公司工商登记机关意见对修订版《公司章程》进行必要文字调整,上述变更的内容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三、修订、制定部分公司管理制度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以及与最新修订的《公司章程》保持一致,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同时对部分管理制度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及新增的制度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变更情况 是否需要股东大会审议
1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否
4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否
5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否
6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否
7 总经理及其他高管工作细则 修订 否
8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修订 否
9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修订 否
10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修订 否
11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2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修订 否
13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修订 否
14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修订 否
15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6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修订 否
17 规范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8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9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 修订 否
其变动的管理制度
20 内部审计制度 修订 否
21 内部控制制度 修订 否
22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责任追究制度 修订 否
23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4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新增 否
25 内部问责制度 修订 否
26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修订 否
上述拟修订、制定的制度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议案中《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0 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
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股 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股东、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职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称「《特别规定》」)、 别规定》(以下称「《特别规定》」)、《到《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称 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称「《必「《必备条款》」)、《关于到香港上市公 备条款》」)、《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意见的函》(以下 章程作补充修改意见的函》(以下称「《补充称「《补充修改意见的函》」)、《上市公 修改意见的函》」)、《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以下称「《章 2025 年修订)》(以下称「《章程指引》」)、程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称「《独立董 意见》(以下称「《独立董事指导意见》」)事指导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称「《独
章程。 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特别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特别规
规定》以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 定》以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并于 2010 年 9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并于 2010 年 9 月
月 17 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17 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取得公司营业执 照。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 得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代码为: 91110000633737758W。 为: 91110000633737758W。
公司的发起人为:史春宝、岳术俊、孙 公司的发起人为:史春宝、岳术俊、孙伟
伟琦、北京新安财富创业投资有限 责任公 琦、北京新安财富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金司、金杰、林一鸣、谷长跃、黄东、王海雅、 杰、林一鸣、谷长跃、黄东、王海雅、何荣梅、
何荣梅、倪学祯、张朝辉、陈旭胜。 倪学祯、张朝辉、陈旭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 第五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表人。 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股东大会的特 第七条 本章程由自公司股东大会的特
别决议通过,自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别决议通过,自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 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市交易之日起生效,并取代公司原在工商行 易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