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36 证券简称:春立医疗 公告编号:2025-045
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等
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 年第二次 A 股
类别股东大会、2025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载有扩大及进一步扩大无纸化上市机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及与有关扩大无纸化上市机制及上市发行人以电子方式发布公司通讯的监管规定保持一致。
基于上述情况,为持续符合监管要求,结合公司经营发展需求,公司拟对《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条款及《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北京市春立
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作出相应修订。
二、《公司章程》修订内容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
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股 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股东、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职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称「《特别规定》」)、 别规定》(以下称「《特别规定》」)、《到《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称 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称「《必「《必备条款》」)、《关于到香港上市公 备条款》」)、《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意见的函》(以下 章程作补充修改意见的函》(以下称「《补充称「《补充修改意见的函》」)、《上市公 修改意见的函》」)、《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以下称「《章 2025 年修订)》(以下称「《章程指引》」)、程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称「《独立董 意见》(以下称「《独立董事指导意见》」)事指导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称「《独
章程。 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特别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特别规
规定》以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 定》以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并于 2010 年 9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并于 2010 年 9 月
月 17 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17 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取得公司营业执 照。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 得公司营业执 照。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代码为: 91110000633737758W。 为: 91110000633737758W。
公司的发起人为:史春宝、岳术俊、孙 公司的发起人为:史春宝、岳术俊、孙伟
伟琦、北京新安财富创业投资有限 责任公 琦、北京新安财富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金司、金杰、林一鸣、谷长跃、黄东、王海雅、 杰、林一鸣、谷长跃、黄东、王海雅、何荣梅、
何荣梅、倪学祯、张朝辉、陈旭胜。 倪学祯、张朝辉、陈旭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 第五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表人。 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股东大会的特 第七条 本章程由自公司股东大会的特
别决议通过,自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别决议通过,自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 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市交易之日起生效,并取代公司原在工商行 易之日起生效,并取代公司原在工商行政管理
政管理机关登记的章程。 机关登记的章程。
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件。
第八条 本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 第八条 本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 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公司事
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在不违反本章程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 在不违反本章程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
的前提下,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 前提下,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其他其他股东,以及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 股东,以及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前款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副总经
前款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副总 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决定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 及董事 的其他人员。
会决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 第十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
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 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法律规定公司不得成
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
人的,从其规定。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经公 第十三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经
司审批部门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 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
准的项目为准。 准的项目为准。
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第一类医疗器械 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第一类
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 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械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三类医疗 医疗器械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三类器械生 产(经许可 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医疗器械生产(经许可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第三类医疗器械经 营(经许可审批 动);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经许可审批后方
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货物进出 口;技 可开 展经营活动);化妆品生产。(依法须
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验发展;增材制造;新材料技 术开发;合 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
成材料制 造(不含危险化学 品);3D 打 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
印服务;化妆品生产;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 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用医疗用品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企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业依法自主 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增材制造;新材料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 技术开研发;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区 品);3D 打印服务;化妆品生产;卫生用品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
公司根据国内和国际市场需求、公司自 赁。;(企业依法自主 选择经营项目,开展
身发展能力和业务需要,可依法变更经营范 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围。 批准 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
事本区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 目的经营活
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