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01 证券简称:信安世纪 公告编号:2025-034
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及制
定、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25年8月28日,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就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的相关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与监事或监事会有关的内部制度相应废止。同时,公司对《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监事会成员将继续履职至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止。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参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制订本章程。 参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制订本章程。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
人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
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
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
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三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四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起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
质押权的标的。 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表决权;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簿、会计凭证;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第三十七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
求予以提供。 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