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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希诺:关于调整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8


证券代码:688185          证券简称:康希诺        公告编号:2025-035
                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

关于调整 2025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5 年 9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5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5 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5 年 9 月 29 日至 2025 年 10 月 9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
本激励计划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5 年 10 月 18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5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5 年 10 月 23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5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办理本激励计划所必需的相关事宜。

  2025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
了《关于 2025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5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5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公司《2025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
励计划”或“《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87 人调整为
86 人,首次授予数量由 2,065,500 股调整为 2,054,600 股。

  上述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授予总量由 2,580,000 股调整为 2,569,100 股,预留授
予数量不变,除上述内容调整外,《激励计划》其余内容不变。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5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
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 2025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和本次授权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的批准与授权,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