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QQ:86259698

688173 科创 希荻微


首页 公告 希荻微:希荻微关于实际控制人重新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希荻微:希荻微关于实际控制人重新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688173          证券简称:希荻微        公告编号:2025-066
            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重新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之一戴祖
渝于 2025 年 5 月逝世。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 TAO HAI(陶海)通过继承方式依
法取得戴祖渝生前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为保证公司长期稳健发展,TAO HAI(陶海)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唐娅决定在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继续保持一致意见,并就双方在公司中的一致行动事宜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协议签署情况概述

  2021 年 3 月 11 日,TAO HAI(陶海)、唐娅与戴祖渝就各方在公司中的一
致行动事宜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

  2024 年 8 月 2 日,TAO HAI(陶海)与戴祖渝就戴祖渝委托 TAO HAI(陶
海)行使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事宜签署了《关于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表决权委托协议》”)。同日,TAOHAI(陶海)与唐娅就《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签署导致原协议约定的相关权利义务变化事宜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

  2025 年 5 月,戴祖渝逝世,原协议以及《表决权委托协议》已无法完全有
效履行。鉴于 TAO HAI(陶海)、唐娅在多年合作过程中建立的深厚互信关系,二人决定在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继续保持一致意见,以保证公司长期稳健发
展。2025 年 8 月 25 日,TAO HAI(陶海)与唐娅重新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
  根据广东省深圳市先行公证处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出具的《公证书》((2025)
深先证字第 26395 号),TAO HAI(陶海)继承戴祖渝生前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戴祖渝生前直接持有的公司 93,790,457 股股份仍登记在其
名下,后续将通过继承方式全部过户至 TAO HAI(陶海)名下,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TAO HAI(陶海)、唐娅及其一致行动人佛山市迅禾企业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佛山迅禾”)合计持有公司 16.45%的股份,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名称          在公司的职务      直接持有公司股  占公司总股本
                                                份数量(股)    比例(%)

  1  TAO HAI(陶海)    董事长、总经理            -              -

            唐娅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

  2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58,864,836        14.33

        佛山市迅禾企业

  3    咨询管理合伙企            /              8,686,934        2.12

        业(有限合伙)

                      合计                        67,551,770        16.45

    注:

    1. 本公告披露之日的公司总股本为 410,652,748 股。

    2. TAO HAI(陶海)通过佛山迅禾间接持有公司 0.44%的股份(对应公司 1,800,004 股
股份);唐娅通过佛山迅禾间接持有公司 1.68%的股份(对应公司 6,886,930 股股份)。

    3. 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5 年 8 月 25 日,TAO HAI(陶海)与唐娅重新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
(以下简称“本协议”),本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TAO HAI(陶海)

  乙方:唐娅

  一、 双方确认: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管理决策、人员任命等公司章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重大事项和/或需董事会审议批准的事项时均应采取一致行动。

  二、 双方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为:在其向股东会和董事会行使提案权以及在相关股东会、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充分一致。本协议所述之提案权或表决权的具体行使包括任一方因直接持股直接进行提案或表决,亦包括因间接持股通过其控制的主体进行提案或表决。


  三、 甲乙双方任一方拟就有关事项向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提出议案之前以及在行使股东会、董事会审议事项的表决权之前,须事先与另一方进行充分地沟通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如经沟通协商,双方仍无法取得一致意见,则以所支配的公司表决权较多的一方意见为准;双方在股东会、董事会上按一致意见行使表决权。

  四、 本协议约定的一致行动关系,不影响双方各自的财产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利润分配权、公司资本公积金等转增的股本、公司清算后剩余财产的返还以及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应享有的其他财产权益。

  五、 双方作出如下声明、保证和承诺:

  1. 其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行为能力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2. 本协议构成对其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并可根据本协议条款对其强制执行。

  3. 其或其因间接持股控制的主体佛山迅禾在本协议生效时是公司在册的合法股东,有权根据公司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完全、充分地行使股东权利。

  4. 双方承诺,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与签署本协议之外的第三方签订与本协议内容相同、近似的协议或达成类似约定、安排。

  六、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约定,即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则守约方有权要求强制履行违约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且违约方应就该等违约致使守约方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七、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成立,自甲方通过继承方式直接持有戴祖渝生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之日起生效,双方应完全履行协议义务,非经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本协议不得随意变更;只要双方仍持有公司的股份或担任公司的董事,则本协议应无限制地持续有效。

  八、 本协议构成双方关于本协议所涉内容所达成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双方于本协议签署前与此相关的所有讨论、记录、备忘录、谈判、谅解、文件及协议。原协议、《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以及《表决权委托协议》均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自动终止并失效,对双方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重新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为 TAO HAI(陶海)、唐娅。本次重新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有利于维护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有利于公司保持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政策的连贯性和稳定性,不存在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或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