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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夫特:埃夫特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暨补选独立董事并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12


证券代码:688165          证券简称:埃夫特        公告编号:2025-021
        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暨补选独立董事

      并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1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调整第三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同意提名李辰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根据独立董事补选结果,相应调整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任期届满情况

  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冯辕先生自 2019 年 4 月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冯辕先生的任期即将届满。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独立董事冯辕先生的辞职报告,申请辞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以及第三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相关职务,离任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冯辕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亦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鉴于冯辕先生离任后将导致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冯辕先生的辞职报告将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后生效。在此期间,冯辕先生将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履行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的相关职责直至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的独立董事。


  冯辕先生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始终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独立公正,公司董事会对冯辕先生任职期间对公司的发展所作出的重要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独立董事补选情况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公司股东提名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同意,公司于 2025 年 4 月1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李辰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已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调整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情况

  鉴于公司董事会成员发生变化,为保证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正常有序开展工作,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三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进行相应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专门委员会类别      委员名单(调整前)        委员名单(调整后)

  提名委员会      王硕(召集人)、冯辕、游玮  王硕(召集人)、李辰、游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冯辕(召集人)、马占春、徐伟 李辰(召集人)、马占春、徐伟

  注:上表加粗部分为本次调整的人员。

  李辰先生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任职将在股东大会选举其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后生效,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在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前,冯辕先生将继续履行其作为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特此公告。

                                    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12 日
附件: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李辰先生,1976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
历。2002 年至今,任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2019 年 3 月至今,任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辰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未受过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