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28 证券简称:中国电研 公告编号:2025-037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撤销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和《关于撤销公司监事会和监事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撤销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撤销监事会和监事,《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将由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同时,公司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中的相关条款作出相应修订。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撤消监事会及监事事项前,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体系,保持与新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关条款的一致性,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进行了全面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请详见本公告附件,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本公告附件的修订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理层委派相关人员办理因本次修订
《公司章程》及其附件所涉及的变更、备案等具体事宜,授权的有效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事项之日起至本次变更、备案等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1.《公司章程》修订条款对照表
2.《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3.《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28 日
附件 1:《公司章程》修订条款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条款序号、内容 修订后条款序号、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
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织和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
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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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
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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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新增条款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序号 修订前条款序号、内容 修订后条款序号、内容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第十条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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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第十一条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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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 第十二条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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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 第十七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种类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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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类别股票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位或者个人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第十八条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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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序号 修订前条款序号、内容 修订后条款序号、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第十九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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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分公司进行登记、集中存管。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进行登记、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由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 第二十条 第十九条 公司由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
份公司时的发起人共五名,公司发起人名称、持有的股份数、出资 为股份公司时的发起人共五名,公司发起人名称、持有的股份数、出资方
方式如下: 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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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时的股份总数为 354,500,000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04,500,000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404,500,000 股,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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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者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补偿或者贷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