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21 证券简称:卓然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9
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以及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卓然股份”或“公司”)于 2025年 10 月 29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及废止相关制度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与监事或监事会有关的内部制度相应废止,同时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公司治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亦作出相应修订。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现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本次章程修订内容详见附表。
除附表列示的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中的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订。无实质性修订条款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正文部分援引其他条款序号、条款顺序及标点符号的调整、目录变更等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修订。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不再逐条列示。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相关部门办理公司工商变更事宜,具体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
记 为 准 。 修 订 后 形 成 的 《 公 司 章 程 》 将 于 同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予以披露。
三、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修订了《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董事会ESG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部审计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新增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子公司管理制度》《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本次修订管理制度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上部分制度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部分相关管理制度将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31 日
附表:《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司”或“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制订本章程。 他有关规定,制订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
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
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
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同种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同类
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别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币 1 元。 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补偿或贷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人提供任何资助。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董事会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批准的其他方
式。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