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17 证券简称:圣诺生物 公告编号:2025-013
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修订《公司章程》
及部分治理制度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 任。
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进行修改,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经营范围、注册地址的变更情况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拟将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予以变更,具体如下:
公司原经营范围:研究、开发、销售生物医药中间体(不含药品、易制毒物品、危险化学品、血液制品),及相关技术转让和技术咨询;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现拟变更经营范围为: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公司原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工业大道一段(工业集中发展区内)
公司现拟变更注册地址为:成都市大邑县大安路 98 号
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此次变更经营范围的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第一条 为维护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简称“公司”)。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30206481N。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30206481N。
第五条 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工业大道一段(工业集中发 第五条 公司住所:成都市大邑县大安路98号,邮政编码:611330。
展区内),邮政编码:611330。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第九条(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第九条 公司的全部资产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研究、开发、销售生物医药中间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体(不含药品、易制毒物品、危险化学品、血液制品),及相关技术转让 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和技术咨询。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口,技术进出口。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1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助。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购其股份; 其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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