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08 证券简称:赛诺医疗 公告编号:2025-058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诺医疗”或“公司”) 2025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改《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的股份登记及上市流通工作已完成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将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41,345.60 万元变更为人民币 41,604.80 万元。
此外,为贯彻落实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一步提升公司
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最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并由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等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将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增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章节;删除原《公司章程》中“监事”“监事会”相关表述,部分表述调整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等),《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定本章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1,604.80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1,345.60 万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
元。 变更的,可以在股东会通过同意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
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
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
续。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
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增加: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
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员。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 许可项目: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
疗器械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依法须经 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第二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第二类 类医疗器械销售;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租赁服务(不医疗器械销售;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租赁 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机械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机械设备租赁。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投(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各发起人的名称(或姓名)、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36,000万
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人民币1元。公司各发起人的名
...... 称(或姓名)、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
第二十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的股份总数 第二十一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的股份数为
为 41,00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41,000万股,全部为普通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41,604.80万股,全部为普通股,无其他类别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提供任何资助。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