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61 证券简称:灿瑞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6
上海灿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灿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年12月12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
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的相关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7月18日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灿瑞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550号)
批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19,276,800股。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
(大华验字[2022]000678号),确认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注册
资本由5,783.0174万元变更为7,710.6974万元,公司股份总数由5,783.0174万
股变更为7,710.6974万股。公司已完成本次发行并于2022年10月18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类型由“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具体以工商变更登记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实际情
况,公司拟对《上海灿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涉及上市情况、
注册资本、股份总数等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章程 修改后 备注
原第二条第二款 现第二条第二款 修订
公司系由灿瑞半导体(上 公司系由灿瑞半导体(上
海)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的股 海)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2
份有限公司;公司经上海市人民 4 日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政府以沪闸独资字[2005]1580 依法核准整体变更的股份有限
号文批准同意,于 2005 年 9 月 公司,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
13 日上海市工商局注册登记,取 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企独 营业执照号 9131000077578389
沪总字第 099383 号(闸北)。 91。
原第三条 现第三条 修订
公司于【】年【】月【】日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
经【】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
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于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年【】月【】日经【】在上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 1,927.68 万股,于
2022 年 10 月 18 日起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
原第六条 现第六条 修订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7,830,174 元。 7,710.6974 万元。
原第八条 现第八条 修订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人。
现第十二条 新增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
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
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后续条款相应调整序号
原第十三条 现第十四条 修订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研发设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计和销售半导体分立器件、电力 范围为:研发设计和销售半导
电子产品、汽车电子产品、自动 体分立器件、电力电子产品、
仪表、电子元件、集成电路和应 汽车电子产品、自动仪表、电
用软件,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 子元件、集成电路和应用软
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件,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从
投资咨询业务。(企业经营涉及 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投资咨询业务。(企业经营涉
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
营)
原第十八条 现第十九条 修订
公司发起人的名称/姓名、 公司发起人的名称/姓名、
认购股份数额及持股比例如下表 认购股份数额及出资时间如下
所示:(表格) 表所示:(表格,删除“持股
比例”对应列)
原第十九条 现第二十条 修订
公司股份总数为 57,830,174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股,全部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人 7,710.6974 万股,全部为普通
民币 1 元。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原第二十条 现第二十一条 修订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提供任何资助。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原第二十三条 现第二十四条 修订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公司不得收购公司股份,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
份: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
…… 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
购本公司股份。
原第二十四条 现第二十五条 修订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他方式进行。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交易方式进行。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原第二十五条 现第二十六条 修订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第(三)项、第(五)项、第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
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议决议。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会会议决议。
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销 ; 属 于 第 ( 二 ) 项 、 第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三)项、第(五)项、第
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转让或者注销。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
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原二十八条第二款 现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修订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得转让。上述人员在任期届满前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
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 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离职
司股份。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原第二十九条 现第三十条 修订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