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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恒信息: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25年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2


证券代码:688023        证券简称:安恒信息        公告编号:2025-021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025 年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5 年 4 月 21 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64.1655 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10,227.2396
      万股的 1.61%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授权,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025 年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确定 2025 年 4 月 21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31.94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8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64.1655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5 年 4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5 年 4 月 4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苏忠秦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5 年 4 月 4 日至 2025 年 4 月 13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5 年 4 月 15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了《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5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同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5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025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授予事项的相关内容与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和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
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5 年 4 月 21 日为首次
授予日,向 18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64.1655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1.94
元/股。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拟被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进行核查,一致认为: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相符。
  (2)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1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2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3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

  3、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首
次授予日确定为 2025 年 4 月 21 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
日的相关规定。

  4、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达到。

  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4 月 21 日,授予价格 31.94 元/股,并
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18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64.1655 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5 年 4 月 21 日

  2、首次授予数量:164.1655 万股

  3、首次授予人数:180 人

  4、首次授予价格:31.94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及归属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且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有限制的期间内不得归属。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之日起推迟 6 个月归属其限制性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归属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归属期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    25%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归属期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    25%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三个归属期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    25%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四个归属期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60 个月内的    25%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获授的第二  占本激励计  占本激励计划首
  姓名    国籍      职务        类限制性股  划拟授出全  次授予日股本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