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10 证券简称:福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4
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7 日召开了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须提交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7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作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终止,公司拟回购注销 11 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436,737股。
上述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160,998,315 股变更为
160,561,578 股,公司注册资本也相应由 160,998,315 元减少为 160,561,578 元
(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的最终结果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
上述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发生变更,公司将同步修订公司章程对应条款。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同时修订其他部分条款,具体修订内容详见下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以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公司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 七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16,099.8315 万元。 16,056.1578 万元。
第 二 十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60,561,578
160,998,315 股,均为普通股。 股,均为普通股。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 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章程第 章程第四十五条第一、二、四项的规定。四十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规定。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披露前述担保。
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等个人情况; 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 (二)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
系; 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三)是否存在本章程第九十九条、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第一百条所列情形;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四)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戒。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他重要事项。
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股东大会
票制。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
…… 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
并披露。
……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第九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
董事: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
制民事行为能力; 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 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四)法律法规、本所规定的其他情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形。
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
新增条款 第一百条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
日。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
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
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
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新增条款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任职期间出现本章程第九十九条第一
项、第二项情形的,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
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
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章程第九
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
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
务。
相关董事、监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
止履职或应被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