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10 证券简称:福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0
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召开了第
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修订部分公司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同时《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及相关制度亦作出相应修订。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 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
程。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全称: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Fujian forecam optics Co.,Ltd. 英文全称:Fujian Forecam Optics
Co.,Ltd.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
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新增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监。 财务总监和本章程规定的及董事会认
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价额。 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
标明面值。 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行。 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票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