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08 证券简称:澜起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9
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8 日召开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和《关于修改公司部分内部制度的议案》,并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其中,修订后的《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制度》《对外担保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及《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等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其中修订后《公司章程》第六条、第十七条是由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作出的修订,除此之外的其他章节是根据《章程指引》和《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则作出的修改。
因公司完成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第二次
归属,公司新增的股份数量为 832,720 股,已于 2022 年 7 月 4 日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因公司完成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公司新增的股份数量为 411,400 股,已于
2022 年 12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因
公司完成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第一次归属,
公司因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新增的股份数量为 2,009,910 股,已于 2023 年 2 月 7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上述三次新增股份数量合计为 3,254,030 股,本次新增股份数量后,公司的股份数量变更为113,607.8141 万股,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 113,607.8141 万元。
公司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前述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情况,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修改如下: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1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113,282.4111 万元。 113,607.8141 万元。
第 十 七 条 公 司 总 股 份 数 第 十 七 条 公 司 总 股 份 数
2 113,282.4111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 113,607.8141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
为:普通股 113,282.4111 万股。 为:普通股 113,607.8141 万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 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3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讼。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带责任。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4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 ···
(十五)审议公司拟与关联人达 (十五)审议公司拟与关联人达
成的金额在3000万元(公司提供担保、 成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公司提供担
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 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
债务、接受担保和资助除外)以上, 务的债务、接受担保和资助除外),且
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 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
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工持股计划;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任何担保; 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担保;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二)项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
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 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三)项
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 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
豁免适用上述第(一)项、第(三) 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
项及第(四)项的规定,无须提交股 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
东大会审议。 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
豁免适用上述第(一)项、第(四)
项及第(五)项的规定,无须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会议通知中确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会议通知中确
定的地点。 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 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视频或电讯/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
6 传真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的,视为出席。 股东以通讯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股东以通讯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时,由参会股东将有效身份证明传真
时,由参会股东将有效身份证明传真 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