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08 证券简称:澜起科技 公告编号:2021-035
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变更注册地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0 日召开第一
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变更注册地址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部分内部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变更注册地址等实际情况,公司拟对《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前后具体内容对照情况如下:
序 修改前 修改后
号
1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上海市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上海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经核发 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成立。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100007626333657。
2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徐汇区宜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徐汇区漕
山路900号1幢A6。 宝路 181 号 1 幢 15 层。
3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 书、财务负责人等董事会认定的高级
管理人员。
4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壹元。公司发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壹元。 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5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东权益所必需。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股份。
6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一)协议收购; 方式进行。
(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式。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7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 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议。
公司依照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 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二十三条 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8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其他情形的除外。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质的证券。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连带责任。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9 第三十条 公司依法建立股东名册,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
担同种义务。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10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第四 (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含购买或者 交易事项(含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
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 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
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 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
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 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
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 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
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 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但不包括
开发项目等;但不包括购买原材料、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产品、商品等与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