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04 证券简称:博汇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5
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汇科技”)于 2024年 6 月 1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1 股。
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博
汇科技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确定本次权益
分派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5 月 29 日,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为 2024
年 5 月 30 日。截至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56,800,000 股,合
计转增 23,288,000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80,088,000 股。
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从 56,800,000 股增加至80,088,000股,公司注册资本相应由人民币56,800,000元变更为人民币80,088,000元。
二、《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订情况
鉴于上述变更情况,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更新情况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680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008.8万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680 万股,全部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008.8 万股,全
为普通股。 部为普通股。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
起未逾 3 年;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日起未逾 3 年;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
起未逾 3 年;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
期限未满的; 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内容。 期限未满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内容。
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
撤换。 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
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
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独立董
事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
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
成补选。
第一百〇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第一百〇六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提名、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 选举、聘任、职权、职责及履职方式、履职
行。 保障等事项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独立董事享有董事的一般职权,同时依照法
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及制度针对相关事项享
有特别职权。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
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
同时披露。
公司应当依法提供保障,为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保障独
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
使职权。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
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
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
能消除障碍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披露信息的,公司应
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
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
事项。 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
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
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下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