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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004:博汇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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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有良好的诚信水平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在过去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所出具的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能够满足公司 2021 年度审计工作要求。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有利于保证募投项目的建设成果更好地满足公司发展规划要求,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以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三、关于变更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过对王宏林先生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的审阅,我们认为:王宏林先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能力和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或禁入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等。对王宏林先生的提名、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王宏林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广志

                                                    2021 年 11 月 12 日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翔宇

                                              20  2021 年 11 月 12 日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冬梅

                                              2  2021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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