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577 证券简称:龙版传媒 公告编号:2025-036
黑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黑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版传媒”或“公
司”)于 2025 年 9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规定,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及监事设置,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相关职权,同步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下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以下简称“《证券法》”)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
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 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
“《党章》”)和其他有关 《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
规定,制订本章程。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系依照《公 第二条 本公司系依照《公
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公司以发起设立 “公司”)。公司以发起设立
方式设立,并在哈尔滨市市 方式设立,并在哈尔滨市松
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
代码 91230100308576217N。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230100308576217N。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
定代表人。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
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
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
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
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
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
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
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 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理人员。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 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
编辑、副总经理、副总编辑、编辑、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 书及财务总监。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
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式增加资本: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
股; 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方式。 他方式。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按照本 本《公司章程》授权董事会
章程的规定批准后,根据有 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 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
理。 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
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
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
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
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
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
东会表决。
《公司章程》授权董事会决
定发行新股,董事会决议应
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公开发行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
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定。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
下列权利:……(五)查阅、
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
有下列权利:……(五)查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或者质询。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告;……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
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的,适用《公司法》第五
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
四款的规定。股东要求查
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
关材料的,适用前两款的规
定。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
料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
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
院撤销。 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
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
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
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
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
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
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撤销权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
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