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500 证券简称:森林包装 公告编号:2022-023
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6 日召开了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注册资本等情况变更
2022 年 5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21 年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00,0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43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股票溢价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48 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86,000,000 元(含税),转增 96,000,000 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 296,000,000 股。(详见公司公告编号:2022-007)
2022 年 7 月 7 日,公司完成了 2021 年年度权益分配的实施。(详见公司公
告编号:2022-019)
综上,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的实施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 200,000,000 股
变更为 296,000,000 股,注册资本将由 200,000,000 元变更为 296,000,000 元。
二、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的自身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其他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000 万元。 29,600 万元。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
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
同股同利。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八条 公司系由有限责任公 第十九条 公司系由有限责任公
司整体变更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司整体变更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变更设立时的发起人名称、认购 公司变更设立时的发起人名称、认购
股份和出资比例如下: 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0,000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万股普通股。 29,600 万股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展的需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
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
采取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采取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一)公开发行股份;
构核准,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式。
第二十三条 在下列情况下,经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公司可以收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购本公司的股份: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司合并;
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者股权激励;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收购其股份。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收购其股份。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 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要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
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 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带责任。 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权力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事的报酬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