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500 证券简称:森林包装 公告编号:2025-050
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
暨修订、制定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8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制定部分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董事会成员 8 名,新增了 1 名职工代表董事,同时修订《公司章程》。
二、《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综合上述变更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具体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 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台州森林彩印 行政法规规定,由台州森林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发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包装有限公司整体变更的股份有限公司。 起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
产生。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新增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 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财务
责人。 总监)。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当具有同等权利。 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明面值,每股一元。 值,每股一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 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式。
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份。 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
他方式进行。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