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05488 沪市 福莱新材


首页 公告 605488:福莱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二级筛选:

605488:福莱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公告日期:2021-04-21

605488:福莱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PDF查看PDF原文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Fulai New Material Co., Ltd.

          (住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银河路 17 号)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发行股数为发行后总股本的 25%,发行股数为 3,000 万股,
                          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21 年 4 月 29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12,0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夏厚君及其关联方进取投资的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承

  诺

  1、本人/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企业/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

  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

  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

  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3、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 24 个月内,本人/本企业每年减持股份数不超过本人

  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减持价格下

  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4、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5、如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本人承诺违

  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本人未将违规

  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企业/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

  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6、此外,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夏厚君还承诺,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在担任发行人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届满前离职,则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公司股东涂大记、江叔福的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股份。

  2、因坚定看好公司未来发展,本人自愿将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上述锁定期延长至 36 个月,
  即自发行人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股份。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

  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

  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

  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4、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 24 个月内,本人每年减持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 25%;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发行人股

  票上市后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减持价格下限将进行

  相应调整。

  5、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6、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届满前离职,
  则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

  7、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

  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

  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三)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延安及监事胡德林的股份锁定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

  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

  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

  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3、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4、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届满前离职,
  则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

  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

  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21 年 4 月 21 日


                    重要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方案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仅包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即老股转让)。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数量为 3,000 万股,本次发行新股数量需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且最终公开发行股份的数量需满足上市条件。
二、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夏厚君及其关联方进取投资承诺:

  (1)本人/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企业/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3)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 24 个月内,本人/本企业每年减持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减持价格下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4)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5)如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企业/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6)此外,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夏厚君还承诺,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届满前离职,则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公司其他股东的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1、公司股东涂大记、江叔福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股份。

  (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