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318 证券简称:法狮龙 公告编号:2025-03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根据《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效能,精简管理流程,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及监事,原由监事会行使的规定职权,转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同时对《公司章程》中的监事会相关条款以及其他条款进行修订调整。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后,公司将不再设监事会,不再选举监事、监事会主席,《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公司于2025年9月26日召开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及《关于制定、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公司章程》的修订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规,制订本章程。 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负责人。 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3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4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
; 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 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
5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 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第三十四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
6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7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决算方案; 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补亏损方案; 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九)修改本章程;
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修改本章程; 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
作出决议; 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的担保事项;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30%的事项;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的股东会议事规则
30%的事项; 、董事会议事规则;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的股东大会议事规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则; ;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 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六)审议批准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划;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十七)审议批准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公司股份;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股份;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项。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事项。 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还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还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议通过: 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8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产30%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提供的担保;
资产10%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资产10%的担保;
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七)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供的担保;
其他担保情形。 (七)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 其他担保情形。
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时,应当
行。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