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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曼股份:公司章程(2024年3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4-03-04

罗曼股份:公司章程(2024年3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上海罗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4 年 3 月修订)

    年  月  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2
第三章 股份......2

  第一节 股份发行......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3

  第三节 股份转让......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5

  第一节 股东......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1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5
第五章 董事会...... 19

  第一节 董事...... 19

  第三节 董事会...... 22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7
第七章 监事会...... 28

  第一节 监事...... 28

  第二节 监事会...... 29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0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0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4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4
第九章 通知...... 35

  第一节 通知...... 35

  第二节 公告...... 36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6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6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37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38
第十二章 附则...... 3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并参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上海罗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上海罗曼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4149553。

  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167 万股,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中文名称:上海罗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Shanghai LuomanTechnologies Inc.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 1196 号 5 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977.75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行业的繁荣与发展。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音像制品制作;营业性演出;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城乡市容管理;照明器具销售;照明器具生产专用设备销售;文艺创作;广告发布;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节能管理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储能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智能车载设备销售 ;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3]第 151096 号”《审
计报告》,确认截至 2013 年 8 月 31 日,上海罗曼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经审计的账面净
资产值为 57,763,486.58 元。全体发起人一致同意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 57,763,486.58
元人民币为基础,按 1:0.8656 的比例折为股本 5,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注
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0 万元),剩余 7,763,486.58 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

  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等如下: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认购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上海罗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2,500        50%  净资产    2013.9.25

        孙建鸣                    2,000        40%  净资产    2013.9.25

        孙建文                      500        10%  净资产    2013.9.25

        合计                      5,000      100%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977.75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含优先
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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