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055 证券简称:迎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1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部
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召开了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和《关于修订<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
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注册地址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拟将注册地址由“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
业区兴滨路 4888 号”变更为“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马鞍街道平海路 999 号 1 幢
8 楼”。并注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马鞍街道平海路 999 号”的分支机构经营
场所。
二、增加董事会席位
为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拟新增 1 名职工代表董事,1 名独
立董事,将董事会席位由 9 名增加至 11 名,非独立董事 6 名保持不变,独立董
事由 3 名增加至 4 名。
三、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在上述情况下,公司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
实际经营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马鞍街道
区兴滨路 4888 号,邮政编码:312055 平海路 999 号 1 幢 8 楼,邮政编码:312073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
表人。董事长为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 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公司事务的董事。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本公 司总经理(即经理)、副总经理(即副经理)、董事会
司称“财务总监”,下同)。 秘书、财务负责人(本公司称“财务总监”,下同)。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
目:新材料技术研发;面料印染加工;软件开发;广告 目:新材料技术研发;面料印染加工;软件开发;广告制作;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制作;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马鞍街道平海路 999 号)。
第二十条 公司是由绍兴迎丰纺织有限公司整体变 第二十条 公司是由绍兴迎丰纺织有限公司整体变
更成立。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均以绍兴迎丰纺织有限 更成立。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公司净资产出资,各发起人认购股份数、持股比例分别 10,0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人民币 1 元,股本总
如下: 额为 10,000 万元,公司发起人、认购股份数、出资比
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分别如下: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 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诉讼。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起诉讼。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起诉讼。
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 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 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
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 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
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
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 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
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
份; 本;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
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他义务。 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