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60 证券简称:克来机电 公告编号:2023-041
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提升公司法人治理水平,提高公司议事效率,结合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及因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引起的股本变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等相关规定,同意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同时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修订前公司章程内容 本次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63,183,500 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63,058,500 元。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工业自动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工业自动化生产系统设备、机电一体化产品及设备、电子控 化生产系统设备、机电一体化产品及设备、电子控制及气动元器件、现代展示设备设计、安装、调试、 制及气动元器件、现代展示设备设计、安装、调试、维修、保养;工业自动化设备、机电一体化设备及 维修、保养;工业自动化设备、机电一体化设备及产品技术的“四技”服务;从事各类机电自动化生产 产品技术的“四技”服务;从事各类机电自动化生产线组装加工、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物业管 线组装加工、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理、机械设备租赁、办公设备租赁服务。(依法须经
开展经营活动)。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63,183,500 股,公司发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63,058,500 股,公司发
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的担保; 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七)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 (七)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 前款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前款第(二)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增加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应当
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下述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
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
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办公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办公地或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 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安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大会。董事会不能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大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 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 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
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对独立 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馈意见。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 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见。
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提请监事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 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题和提案应与上述提
请给董事会的完全一致。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
集和主持。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