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49 证券简称:雪龙集团 公告编号:2025-059
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不再设置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制定及修
订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雪龙集团”)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不再设置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不再设置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次换届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不再设置监事会事项之前,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监事会成员自动解任。
二、《公司章程》修订的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在修订过程中对于仅涉及名词表述修改,如“股东大会”变更为“股东会”,下列对比表不再单独体现。具体情况如下:
序 《公司章程》(2025 年 8 月修订) 《公司章程》(2025 年 9 月修订)
号
1 第一条 为维护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
司章程指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和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
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董事长为代表公
司执行事务的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人。
2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
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3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
4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5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财务负责人。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
6 具有同等权利。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支付相同价额。
7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一元整。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一元整。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持股计划的除外。
8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9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会的授权,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会的授权,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10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
(二)要约方式;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11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交易方式进行。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