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16 证券简称:顾家家居 公告编号:2024-007
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7 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事项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十二 (新增)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条 -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家具制造;家具销售;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艺术品进
家具零配件生产;家具零配件销售;家 出口;技术进出口;第二类增值电信业
具安装和维修服务;门窗销售;采购代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
息咨询服务);家用电器研发;家用电器 以审批结果为准)。
制造;家用电器销售;日用家电零售; 一般项目:家具制造;家具销售;
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家用电器安装服 家具零配件生产;家具零配件销售;家
务;日用电器修理;家居用品制造;日 具安装和维修服务;门窗销售;采购代
第十四 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批发; 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
条 日用产品修理;搪瓷制品销售;制镜及 息咨询服务);家用电器研发;家用电器
类似品加工;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五 制造;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零配件
金产品零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 销售;家用电器安装服务;日用电器修
许可的商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理;家居用品制造;日用品销售;日用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百货销售;日用品批发;日用产品修理;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艺术品进出口; 搪瓷制品销售;制镜及类似品加工;建
技术进出口;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 筑用金属配件销售;五金产品零售;互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批结果为准)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一条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第二十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十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六条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第三十 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
条 制。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外。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任。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