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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斯康达: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16

瑞斯康达: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3803              证券简称:瑞斯康达          公告编号:2023-037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382022002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1 日披露的《关
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5)。
  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5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
罚字[2023]36 号),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7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8)。

  2023 年 9 月 14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6
号),现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斯康达或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东区 11 号楼一至五层。

  李月杰,男,1965 年 5 月出生,瑞斯康达创始股东、董事、总经理(2020
年 11 月 18 日起),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高磊,男,1965 年 1 月出生,瑞斯康达创始股东、总经理(2018 年 10 月
12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7 日),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朱春城,男,1951 年 1 月出生,瑞斯康达创始股东、副董事长、董事、北
京深蓝迅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址:北京市昌平区。


  王曙立,男,1965 年 2 月出生,瑞斯康达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住址:北京朝阳区。

  邵万喜,男,1964 年 9 月出生,瑞斯康达副总经理,住址:北京市丰台区。
  任建宏,男,1961 年 11 月出生,瑞斯康达创始股东、董事,住址:北京市
海淀区。

  王剑铭,男,1964 年 10 月出生,瑞斯康达创始股东、董事,住址:北京市
海淀区。

  冯雪松,男,1971 年 11 月出生,瑞斯康达创始股东、监事会主席,住址:
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瑞斯康达信息披露违法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瑞斯康达、邵万喜向我会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但未要求听证。其他当事人既未要求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瑞斯康达违法事实如下:

  2018 年起,瑞斯康达将其全资子公司北京深蓝迅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蓝迅通)作为专网通信业务运营平台,与隋某力控制或指定的企业对接上下游合同签订、原材料采购、组织生产、货物检测交付等事宜,开展专网通信业务。

  专网通信是没有业务实质的虚假自循环业务。深蓝迅通以生产型企业的名义加入专网通信业务链条,但其真实身份是作为垫资方,以先向上游供应商支付大部分预付款,向下游客户收取少许预付款,待交货完成后,下游客户再向深蓝迅通支付剩余货款的方式,为隋某力方面提供垫付资金。业务模式上,瑞斯康达“以销定产”,先与下游签订销售合同,再根据事先谈好的毛利率倒算采购单价,与上游签订数量一致的采购合同。瑞斯康达应当知悉专网通信是没有业务实质的虚假自循环业务。

  上述行为导致瑞斯康达披露的 2019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
增 2019 年营业收入 35,133.19 万元,虚增营业成本 28,754.52 万元,虚增利润
总额 6,378.67 万元,虚增收入占公司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13.21%,虚增利润总
营业成本 22,787.67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5,345.29 万元,虚增收入占公司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14.41%,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37.31%。

  以上事实,有瑞斯康达相关年度报告,财务资料,相关客户、供应商提供的资料、情况说明,工商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瑞斯康达公告的 2019 年、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本案责任人员均在 2019 年、2020年年度报告中签字确认保证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其中,李月杰牵头参与、实施专网通信业务。朱春城积极参与、实施专网通信业务。高磊参与决策,同意引入专网通信业务。王曙立分管财务,负责专网通信业务的资金调度。邵万喜负责协调专网通信业务。任建宏和王剑铭、冯雪松参与决策,同意引进专网通信业务。经综合考虑前述当事人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起的作用、职务、具体职责及履行职责情况、知情程度等,李月杰、朱春城是瑞斯康达信息披露违法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高磊、邵万喜、王曙立、任建宏、王剑铭、冯雪松是瑞斯康达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瑞斯康达辩称,第一,公司并不知悉专网通信业务系虚假的。一是 2021 年5 月底专网通信业务暴雷后,公司先后采取了会计差错更正、民事诉讼、刑事报案等事后措施。二是公司专网通信业务的开展经过了全面的前期调研、谨慎的规模防控与严格的客户选择,有真实、独立、完整的生产与物流。三是法院的胜诉民事判决及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均能证明公司是“专网通信业务”的合同诈骗受害方。四是本案专网通信业务运营模式与某些上市公司相同,证监会对后者业务的真实性进行了全部或部分认定,本案行为性质认定应与前案保持一致。

  第二,关于业务数据认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关于利润总额的认定仅考虑了相关收入与成本,未扣除相关业务的费用和信用减值损失。

  综上,请求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结果予以酌情考量。

  邵万喜辩称,第一,本人无能力知悉专网通信是无业务实质的虚假自循环业务。其一,专网通信业务已正常运作多年,未发现涉及该业务的公司运营出现异常。瑞斯康达专网通信业务的两个上下游企业均有国资背景。其二,本人在业务
责人采取包括制定还款计划、提起民事诉讼等手段积极追讨欠款。

  第二,关于信息披露违规。其一,本人非财务背景,亦未分管公司财务及信息披露工作,审计机构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只能基于对审计机构的信任,认可其审计结论。其二,本人只负责专网通信业务外部协调,不负责公司内部协调,不构成专网通信项目的总协调人。

  第三,面对瑞斯康达遭受的损失,本人被迫接受公司减薪和离职要求,加之疾病缠身,生活压力较大。

  综上,请求减轻对本人的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定,瑞斯康达的申辩意见不能成立。

  第一,我会认定瑞斯康达应当知悉专网通信业务系虚假是基于其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的相关异常情况。会计差错更正、民事诉讼、刑事报案等事后措施不影响行政责任认定。他案的认定结论也与本案无关。相关异常情况如下:

  一是,瑞斯康达将其全资子公司深蓝迅通作为运营平台开展专网通信业务,与隋某力控制或指定的企业对接上下游合同签订、原材料采购、组织生产、货物检测交付等事宜,开展自循环业务。其知悉上下游企业均由隋某力控制。

  二是,瑞斯康达通过深蓝迅通开展专网通信业务,其真实身份是作为垫资方,以先向上游供应商支付大部分预付款,向下游客户收取少许预付款,待交货完成后,下游客户再向深蓝迅通支付剩余货款的方式,为隋某力方面提供垫付资金。
  三是,业务模式上,瑞斯康达“以销定产”,先与下游签订销售合同,再根据事先谈好的毛利率倒算采购单价,与上游签订数量一致的采购合同。

  四是,专网通信业务某供应商业务员白某向瑞斯康达业务员陈某斌说专网通信业务根本没有销售(即虚假业务)。陈某斌向邵万喜和朱春城汇报了白某所述的情况。

  第二,我会认定的瑞斯康达 2019 年和 2020 年的虚增利润总额是其专网通信
业务形成的主营业务收入扣除主材、辅材和制造费用结转形成的主营业务成本后的金额,未考虑其他相关费用以及减值损失等金额。仅认定瑞斯康达专网通信主营业务成本存在虚增的原因:一是,专网通信产品为虚假产品,因此公司生产组装专网通信产品形成的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为虚增;二是,我会认为公司因开展专网通信业务而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以及减值损失是真实发生的,不应作为计算虚增利润总额的扣减基数。


  经复核,我会认为,邵万喜的申辩意见不能成立。

  邵万喜作为瑞斯康达副总经理,是瑞斯康达引入专网通信业务的牵线联络人,入职前就与隋某力有过专网通信方面的交往与合作,积极为瑞斯康达引入该业务,并在业务开展过程中直接对接隋某力,承担协调工作,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应当知悉专网通信业务的虚假。没有财务专业背景、不负责信息披露和财务工作等不影响相关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万元罚款;

  二、对李月杰、朱春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三、对高磊、邵万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80 万元罚款;

  四、对王曙立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五、对任建宏、王剑铭、冯雪松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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