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61 证券简称:恒林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4
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和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同步 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结合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恒林股份)的
实际情况,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第七届 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拟取消监 事会,由审计委员会承担《公司法》所规定的原监事会的职责,并对《恒林家居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办 理工商备案。
原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调整为“董事会战略与可 持续发展委员会”。同时,在原有职责权限基础上相应增加可持续发展管理职责 权限等内容,制定《恒林股份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原《恒 林股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废止。
本次调整仅涉及战略委员会名称的变更,委员会的成员构成及任期均不作调 整。
本次修订的制度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修订情况 是否需要提
交股东大会
1 《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 是
2 《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1
3 《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4 《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是
5 《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修订 否
实施细则》
6 《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修订 否
7 《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修订 否
8 《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 修订 否
则》
9 《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可持续发展(ESG)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0 《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1 《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重新编制 否
12 《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修订 否
13 《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4 《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5 《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修订 否
16 《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修订 否
17 《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8 《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修订 否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其中:本议案第1-4项制度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公司章程中公司董事由5人增加至7人,将在60日内完成董事的补选),本议案第5-18项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特别说明:《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于2025年7月1日生效,后续修订由董事会审议和决策。
《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具体修订情况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6 日
2
附件:
《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1 全文“股东大会” 统一修改为“股东会”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2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9,067,031元。
3 公司因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而使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9,067,031元。
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及变更注册资本,则由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更换。董事长辞任,
4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新增条款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5 /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6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的债务承担责任。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7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8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在公司亦称总裁)、
财务负责人(在公司亦称“财务总监”)。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在公司亦称财务总监)。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
9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10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1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1元。
增加最后段落描述
11 第十九条 原描述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