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01 证券简称:再升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22-021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和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和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因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于2020年6月17日开始行权,
行权期为 2021 年 6 月 17 日至 2022 年 6 月 3 日(行权窗口期除外);2019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于 2021 年 6 月 17 日开始行权,行
权期为 2021 年 6 月 17 日至 2022 年 5 月 20 日(行权窗口期除外)。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累计行权并完成股份过户登记 1129.3019 万份。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股本由 71,947.8244 万股变更为 72,503.1006 万股,注册资本由人民
币 71,947.8244 万元增至人民币 72,503.1006 万元。
二、公司本次修改章程的具体内容
由于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结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规章制度更新调整,拟对《公司章程》中有关公司股份数、注册资本及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1,947.8244 万元 725,031,006 万元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
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十九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1,947.8244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 725,031,006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
为:普通股 71,947.8244 万股,其他 为:普通股 725,031,006 万股,其他
种类股 0 股。 种类股 0 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进行。 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四条第一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五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三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二十三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四条第一款规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二十九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包销售后剩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卖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券。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券。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本条第一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任。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二条规定
担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股计划;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定的其他事项。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定的其他事项。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代为行使。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一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象提供的担保;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 对象提供的担保;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三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 (四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万元以上;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
(六)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以上;
(六)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
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
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