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
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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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东尼电子”或“公司”)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作为发行人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一)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三、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 关于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经核查,2021 年 4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二)经核查,2021 年 4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
(三)经核查,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授权,2021 年 5 月 17 日,发行人第
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收益的风险提
示拟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四)经核查,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授权,2021 年 6 月 28 日,发行人第
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取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中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设置的自动延期条款。
(五)经核查,2021 年 9 月 16 日,中国证监会向发行人核发了《关于核准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971 号),该批复核准发行人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63,877,572 股新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实施过程
(一) 经核查,发行人与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国富”)签署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承销协议》和《保荐协议》,委托中天国富担任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二) 经核查,根据发行人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制定的《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明确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A 股股票交易均价=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A 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A 股股
票交易总量)的 80%。
经核查,2021 年 10 月 20 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了《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
名单》,包括:截止 2021 年 10 月 19 日收市后发行人前 20 名股东(已剔除关联
方)、基金公司 36 家、证券公司 18 家、保险公司 6 家、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经
其后,自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方案之后至
询价(即 2021 年 11 月 8 日)前,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共收到 19 名新增投资
者的认购意向,因此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拟邀请对象名单基础上,增加 19 名投资者,具体如下:
序号 投资者名称
1 林金涛
2 上海秦兵投资有限公司
3 李建锋
4 上海磐厚投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5 上海万琰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6 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7 上海丹寅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8 钧锋投资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9 北京和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 田万彪
11 徐国新
12 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3 上海睿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4 薛小华
15 杨岳智
16 湖州吴兴卓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17 UBSAG
18 江苏银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19 湖州市产业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获得《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均符合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发行对象的规定条件。
(三)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有效申购时间内,即
截至 2021 年 11 月 8 日 12:00,发行人共收到 22 份《申购报价单》;经中天国富
和本所核查,该等 22 份《申购报价单》中,其中 4 名投资者属于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公司,无须缴纳保证金,1名投资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其余 17 名投资者均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
(四) 申购报价结束后,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对有效《申购报价单》的认购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进行累计统计,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的“价格优先、认购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和方式,共同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4.00 元/股,发行对象为 14 名投资者,发行数量为 19,517,083 股。
(五) 2021 年 11 月 9 日,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以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方式向
最终获得配售的 14 名发行对象发出《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
(六) 2021 年 11 月 12 日,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了“苏公 W[2021]B102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21 年 11 月 11 日 15:
00 止,14 家特定投资者已将认购资金缴存中天国富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会展支行开设的账户(账号:52050146433609999999),缴存认购资金总额人民币 468,409,992.00 元。
(七) 2021 年 11 月 12 日,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了“苏公 W[2021]B103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21 年 11 月 12 日止,
公司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19,517,083 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 24.00 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 468,409,992.0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6,873,791.18 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61,536,200.82 元,其中增加注册资本(股本)人民币 19,517,083 元,增加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 442,019,117.82 元。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资格、发行价格、发行数量以及募集资金金额均符合《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符合《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承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
三、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及锁定期
(一)根据发行人和中天国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名单,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及其具体获配股数如下:
序 发行对象 认购价格(元/ 获配数量 获配金额(元)
号 股) (股)
浙江华舟资产管理有限公
1 司—华舟南海一号私募证 24.00 625,000 15,000,000.00
券投资基金
2 杜四明 24.00 2,375,000 57,000,000.00
3 UBSAG 24.00 833,333 19,999,992.00
4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00 625,000 15,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