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90 证券简称:康辰药业 公告编号:临 2025-081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
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
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 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设置,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 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之前,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仍将严格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利益。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鉴于公司取消监事会的相关情况,同时,为进一步落实对上市公司的规范要 求,加强和完善公司治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公司拟对《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另公司因实际业务需要,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经营范围进行修改。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
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新增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原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第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人员是指公司的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指公司的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书。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许可项目:药品生产;兽药生产;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兽药经营;药品委托生产;药品进出口。围:生产冻干粉针剂、生化原料药、片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剂(含抗肿瘤药);生物医药开发研究;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技术推广服务;技术转让、咨询服务(不 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含中介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 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 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信息咨询服务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 (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 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营活动。) 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
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标明面值,面值为人民币 1 元/股。 币标明面值,面值为人民币 1 元/股。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名称、认购的股 为 120,000,000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
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为: 为 1 元。发起人的出资已在公司设立时
全部实缴到位。公司发起人名称、认购
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为:
第二十条 公司现有的股份总数为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159,010,477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159,010,477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原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资助。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加资本: 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