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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通脉: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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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559        证券简称:ST 通脉      公告编号:2023-084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2023)吉0106执3096号),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对长春市融迅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迅公司”)与公司部分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同纠纷一案作出裁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融迅公司因与公司部分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合同纠纷一案,向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王世超、李春田、张显坤、张利岩、张秋明、孟奇立即向原告长春市融迅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9,181,973.20元(16,439,437股*18元/股*20%);2.请求判令被告王世超、李春田、张显坤、张利岩、张秋明、孟奇立即赔偿原告长春市融迅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审计、财务顾问费、法律咨询费、律师代理费等中介服务费1,650,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负担。

  2023年2月,融迅公司因合同纠纷向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5,115,700股股份被冻结。2023年6月,融迅公司向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申请补充冻结王世超先生6,000,000股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冻结股份11,115,700股。

  2023年9月,融迅公司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王世超先生、张显坤先生、李春田先生、孟奇女士、张利岩先生、张秋明先生的合同纠纷案件,经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补充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权转让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14)《关于实际控
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13、临2023-054)《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0)。

    二、裁定结果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融迅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世超、李春田、张显坤、张利岩、张秋明、孟奇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吉0106民初66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世超的收入或银行存款10,077,4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及损失10,000,000.00元、77,4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数额的财产;

  2、或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春田的收入或银行存款10,077,4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及损失10,000,000.00元、77,4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数额的财产;

  3、或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显坤的收入或银行存款10,077,4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及损失10,000,000.00元、77,4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数额的财产;

  4、或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利岩的收入或银行存款10,077,4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及损失10,000,000.00元、77,4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数额的财产;

  5、或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秋明的收入或银行存款10,077,4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及损失10,000,000.00元、77,4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数额的财产;

  6、或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孟奇的收入或银行存款10,077,4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及损失10,000,000.00元、77,4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数额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三、裁定结果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资产、业务、财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因此,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部分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仅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其股份变动存在不确定性,如后续涉及股份处置,可能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动,从而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造成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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