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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通脉: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01


证券代码:603559        证券简称:*ST通脉        公告编号:2025-019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起诉阶段,案件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27,578,647.98 元(其中劳务费 24,205,623.91 元、材
料款 3,373,024.07 元)以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 27,578,647.98 元为基数支付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差旅费 10,000.00 元、律师费278,000.0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亦未有实质性结果,该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暂无法准确评估。如有明确结果,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要求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曾于 2023 年 7 月收到吉林
省通榆县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2023)吉 0822 民初 2066 案号传票。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中晟宏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晟公司”)起诉。公
司已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9 日披露的《中通国
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4)。
  由于当时工程施工合同对应多个项目,且部分项目未审定,故该项诉讼未被裁定判决。收到传票后,公司积极和债权人沟通协商,并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近日,公司再次收到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的传票,中晟公司向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目前案件尚未开庭。相关内容如下:

    二、本次重大诉讼的案件当事人、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状内容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晟宏程(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内蒙古华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152224MAON2NUA45

  被告一: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220000123925847D,

  被告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220000724894943D

  2、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判令二被告共同给付已完成工程量27,578,647.98元的30%计8,273,594.37元;

  (2)请求贵院判令二被告自起诉之日起以8,273,594.37元为基数支付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

  (3)请求贵院判令律师费124,000.00元、差旅费10,000.00元及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

  (4)以上共计金额:8,407,594.37元。

    3、事实与理由

  原告中晟公司,法定代表人宫淑丰。

  原告与被告一于2022年9月16日签订《劳务外协合作框架协议》。根据该协议,由被告二根据专业施工框架合同向被告一下发《采购订单》,确认工程项目及工程量。被告一收到采购订单后,以《劳务外协服务PO单》的形式向原告下发工作任务。被告一至今未按照协议支付进度款。原告要求被告一与发包方被告二共同给付工程进度款,如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支付违约金,以及因诉讼产生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交通费、诉讼费等。

  4、变更、增加诉讼请求

  中晟公司于 2023 年 8 月向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提交《变更、增加诉讼请求
申请》内容如下:

  (1)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给付已完成工程量 27,578,647.98 元(其中劳务费24,205,623.91 元,材料款 3,373,024.07 元);


  (2)请求判令二被告自起诉之日起以 27,578,647.98 元为基数支付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

  (3)请求判令律师费 278,000.00 元、差旅费 10,000.00 元、保全费及本案
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

  (二)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件将于2025年3月24日开庭,公司会密切关注案件进展以及执行情况,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目前公司正在积极督促并协助与申请人协商和解方案,争取尽快与申请人就债务解决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包括但不限于展期、部分偿还、全力筹措偿债资金等方式,并妥善处理相关事项。

  2、对于该案件公司将积极应诉,妥善处理,依法保护公司及业务相关方的合法权益。鉴于案件尚未审理,亦未有实质性结果,该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暂无法准确评估。如有明确结果,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要求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3、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及《中国证券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