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69 证券简称:今世缘 公告编号:2025-014
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5年4月29日,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根据新《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担保决策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独立董事制度》《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等制度,进一步优化治理结构,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及附件部分条款修订
1.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是代表公司执行公司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辞任的,视为 事务的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 去法定代表人。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董
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
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 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值。 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向全体发起人发行的普通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向全体发起人发行的
股总数为 45,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股本 普通股总数为 45,000 万股,均为面额股,每股面
总额 45,000 万股,各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 值人民币 1 元,股本总额 45,000 万股,各发起人
份数、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如下: (以下同原文,详见公司章程) 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以下同原文,详见公司章程)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的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
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未经股东大会
决议,对应股权登记日的公司在册股东不享有优先认
购权。
第二十八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下列方 第二十八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式之一进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
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 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
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决议。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七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收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司股份数不得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