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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雅仕: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17


证券代码:603329        证券简称:上海雅仕        公告编号:2025-063
        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825 号)同意,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3,668,122 股,发行价格 6.87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299,999,998.14 元,扣
除 不 含 税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2,775,158.61 元 ,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297,224,839.53 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前述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 ZA15083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中信上海分行”)、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民生证券”)于近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日,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开户主体            开户行                银行账号            存储金额

 上海雅仕投资发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110201012001959386    298,199,998.14
 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分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协议,公司简称“甲方”、中信上海分行简称“乙方”、国联民生证券简称“丙方”,上述三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10201012001959386,截至 2025 年 10 月 10 日,专户余额为 29819.999814 万元。
甲方承诺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0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金城、周依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为本协议之监管目的,有权查看、调阅、打印、复印专
户的金额及交易流水、明细等,并有权按本协议约定提供给丙方或有权司法机关或监管部门等。

  如司法或行政机关等有权机关对本协议项下专户或专户内的款项采取任何查封、冻结、扣押、扣划等措施,乙方有权根据该有权机关的要求执行,而无需对甲方、丙方或任何第三方承担责任。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