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97 证券简称:永新光学 公告编号:2025-019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原因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中国证监会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2、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对上述 3 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具备解锁条件的限
制性股票共 20,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42.48 元/股。上述 20,000 股
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4 年 6 月 24 日注销完毕。公司总股本由 111,170,500 股减
少至 111,150,500 股。
鉴于上述事项,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二、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对比情况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1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并参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并
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 参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
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理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2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
木槿路 169 号,邮政编码:315040。 木槿路 169 号,邮政编码:315048。
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117.0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115.05
万元。 万元。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
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4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5 新增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
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6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
7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8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 务负责人。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9 新增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七条 公 司股 份 的 发行 , 实行 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
10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11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12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1,150,500
111,170,500 股,全部为普通股。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13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 司根 据 经 营和 发 展的 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14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的其他方式。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15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份的;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