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71 证券简称:永杰新材 公告编号:2025-015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 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626号)同意注册,并经上海证券交 易所《关于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上海证券 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5〕59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4,920万股。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天 健验〔2025〕45号),确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19,672万元,公司股份总数变更为19,672万股。
公司已完成本次发行并于2025年3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本次 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具体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登记为准。
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具体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发行上市的实际情况,公 司拟对《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形成新的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内容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 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
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他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 第三条 公司于2024年11月20日经中国证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币普通股【】股,于【】年【】月【】日 通股4,920万股,于2025年3月11日在上海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永杰新材料股份 第四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永杰新材料股
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Yong Jie New Material
Co.,Ltd。
第五条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江东二路 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江东二路
1288号 1288号
邮政编码:311200 邮政编码:31122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9,672万
元。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级管理人员。 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财务负责人及由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成员。 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 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 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二十条 公司现股份总数为【】万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现股份总数为19,672万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的其他方式。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五)将股份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