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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271 沪市 永杰新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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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杰新材: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及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5-09-13


 证券代码:603271      证券简称:永杰新材      公告编号:2025-040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及制定部分治理
                    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和《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法律法规修订后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 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 合公司治理实际需求,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公司法》规定的原监事会职权由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 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现任监事会成员将继续履职至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 事会及相关事项止。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主要取消监事会设置,删除“监事”“监事会”相 关描述,部分描述由“审计委员会”代替,以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条款的表述进行整体修订及细节 完善。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内容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内容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事务的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会秘书。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  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  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  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
制。                                  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权性质的证券。                        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讼。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  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讼。                                  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法院提起诉讼。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审计委员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民法院提起诉讼。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
诉讼。                                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
                                      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
                                      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权:                                  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补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决议;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九)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