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67 证券简称:鸿远电子 公告编号:临 2026-014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27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满足公
司生产经营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拟在原经营范围基础上新增“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并结合
实际情况拟对《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前 《公司章程》修订后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总工程师等。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电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电子
子元器件生产;生产电子专用材料、电子电路、电 元器件生产;生产电子专用材料、电子电路、电力电力电子元器件(限在外阜从事生产活动);销售电 子元器件(限在外阜从事生产活动);销售电子元器子元器件、电子产品、电子专用材料、电子电路、 件、电子产品、电子专用材料、电子电路、电力电子电力电子元器件;电子产品、电子材料检测服务; 元器件;电子产品、电子材料检测服务;化工产品销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货物 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市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 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
营活动。) 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公司根据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需要,经公司登记
公司根据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需要,经公司登 机关核准可变更经营范围,并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
记机关核准可变更经营范围,并在境内外设立分支 构。
机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等)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
外。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本条第一款所称买入、卖出行为,是指支付对价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买入导致证券数量增加,或为获取对价卖出导致证券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数量减少的行为。买入、卖出时点以证券过户登记日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
遵守下列规定: 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诺,不得擅自解除、变更或者豁免;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 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
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
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 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
违法违规行为; 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
东的合法权益; 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
司的独立性; 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
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
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 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
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
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 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
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明确承诺,如存在控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明确承诺,如存在控股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要求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 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 保全部解除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但转份,但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所得资金用以 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所得资金用以清偿占用资
清偿占用资金、解除违规担保的除外。 金、解除违规担保的除外。
公司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近业务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业务情况、
对公司的影响、防范利益冲突的举措等,但不得从事
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相同或者相近业务。
第八十三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第八十三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