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5年第二次修订)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中国境内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整体改制变更,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于2017年3月1日在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200724183068U。
第三条 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419.8556万股,于2018年5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2018年11月6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在香港全球发售了116,474,200股H股并超额配售了5,321,200股H股,前述H股分别于2018年12月13日和2019年1月9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WuXiAppTec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为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马山五号桥,邮政编码为214092。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95,150.6736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原章程自动失效。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总裁、首席执行官)、联席首席执行官、副总裁、首席财务官、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设立的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a)利用公司专有的尖端组合技术,发现药物前体,生产销售小分子化合物及化合物库,满足制药公司和医药科研机构发现药物前体和新药所需;
(b)为药品生产、开发和研究单位提供新药开发的技术平台和咨询服务及HTS高效筛选技术服务;
(c)与制药业技术合作,共同开发新药,协助中国制药公司突破研制创新药物的瓶颈,降低新药开发成本,缩短新药问世周期。迅速地赶上世界新药开发水平;
(d)为保障股东的经济利益,尽力保持或增加公司资产的价值,以使股东能从公司取得满意的经济效益回报。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开发研究及报批新药,医药中间体和精细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的研发;医药科技、生物技术、组合化学、有机化学、医疗科技、检测技术、计算机科技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一类医疗器械、药品的批发,机械设备及零配件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企业管理咨询、医药信息咨询、健康咨询(不含诊疗活动、心理咨询);房屋租赁;会议及展览服务;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面值为人民币1元/股。
第十九条 经履行公司股票上市地的适用法律程序,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或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
第二十条 本章程所称内资股或A股,是指公司发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及进行交易的人民币普通股。
本章程所称境外上市外资股或H股,是指公司发行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及进行交易的股票。
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同是普通股股东,享有相同的权利并承担相同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公司发行的A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公司发行的H股主要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属下的受托代管公司存管。
第二十二条公司成立时的发起人的名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表所列:
序号 发起人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1 G&C V Limited 净资产折股 2017.1.31
2 G&C VI Limited 净资产折股 2017.1.31
3 G&C VII Limited 净资产折股 2017.1.31
嘉兴厚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净资产折股
4 合伙) 2017.1.31
嘉兴厚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净资产折股
5 合伙) 2017.1.31
嘉兴厚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净资产折股
6 合伙) 2017.1.31
嘉兴厚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净资产折股
7 合伙) 2017.1.31
上海厚燊投资中心(有限合 净资产折股
8 伙) 2017.1.31
上海厚玥投资中心(有限合 净资产折股
9 伙) 2017.1.31
上海厚辕投资中心(有限合 净资产折股
10 伙) 2017.1.31
上海厚雍投资中心(有限合 净资产折股
11 伙) 2017.1.31
上海厚溱投资中心(有限合 净资产折股
12 伙) 2017.1.31
上海厚尧投资中心(有限合 净资产折股
13 伙) 2017.1.31
14 上海厚嵩投资中心(有限合 净资产折股 2017.1.31
伙)
上海厚菱投资中心(有限合 净资产折股
15 伙) 2017.1.31
16 G&C IV Hong Kong Limited 净资产折股 2017.1.31
17 WuXiAppTec (BVI)Inc. 净资产折股 2017.1.31
18 ABG-WX Holding (HK) Limited 净资产折股 2017.1.31
19 Glorious Moonlight Limited 净资产折股 2017.1.31
20 HCFII WX (HK) Holdings 净资产折股 2017.1.31
Limited
21 SUMMER BLOOM 净资产折股 2017.1.31
INVESTMENTS (I) PTE. LTD.
22 Yunfeng II WX Limited 净资产折股 2017.1.31
23 SCC Growth III Holdco B, Ltd. 净资产折股 2017.1.31
24 L & C Investment Limited 净资产折股 2017.1.31
Eastern Star Asia Investment
25 Limited(东星亚洲投资有限公 净资产折股 2017.1.31
司)
26 FertileHarvestInvestmentLimited 净资产折股 20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