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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258:电魂网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公告日期:2016-09-30

                     发行人及保荐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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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仅对需特别关注的公司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做扼要提示。投
资者应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股票发行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6,000万股,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不低于25%,不进行老股转让。
二、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股东和中介机构作出的重要承诺
(一)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并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胡建平、陈芳、胡玉
彪、余晓亮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清源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以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价格;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
格,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公司
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
价格及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
    如本人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所有承诺,则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入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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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收入在减持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交
付公司,则公司将与上述所得相等金额的应付股东现金分红予以留存,直至本人
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收入交付公司。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
行上述承诺。
    2、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郝杰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以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价格;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
格,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公司
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
价格及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
    如本人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所有承诺,则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入将
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收入在减持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交
付公司,则公司将与上述所得相等金额的应付股东现金分红予以留存,直至本人
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收入交付公司。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
行上述承诺。
    3、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吴文仲、郑锦栩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公司其他股东徐德发、唐宏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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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前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关于公开发行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
持意向
    1、公司实际控制人胡建平、陈芳、胡玉彪、余晓亮、林清源承诺:本人持
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
公告;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吴文仲、郑锦栩承诺:本人持有的公司
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40%,且
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自
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
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于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承诺
    1、公司承诺:如公司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
“监管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监管部门作出上述认
定时,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以本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监
管部门作出上述认定之日前3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公
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在监
管部门作出上述认定后10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应制定并公告回购计划,并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公司将按回购计划启动
回购程序。
    2、公司实际控制人胡建平、陈芳、胡玉彪、余晓亮、林清源承诺:如公司
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被监管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监管部门作
出上述认定后10个交易日内,本人将敦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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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
于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公司招股意向书及其
摘要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或本人)将依法就上述事项向投资者承
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本公司(或本人)没有过错的除外。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五)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
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如在招股意向书及其摘
要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其将采取如
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
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其他责
任主体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
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5、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六)中介机构关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将依法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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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监督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若监管部门认定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
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所
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所已按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若监管部门认定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
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能够证明自
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以及资金利息,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
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
为准。
三、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
司股价的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
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启动《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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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公司普通
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
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1、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
“公司回购股份”)
    当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期末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应在5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