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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258:电魂网络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

公告日期:2016-10-25

股票简称:电魂网络                          股票代码:603258

       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暨 2016 年第三季度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二〇一六年十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10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魂网络”、“公司”、“本公司”、“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其他重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作出的重要承诺

     (一)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并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胡建平、陈芳、胡玉彪、余晓亮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清源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以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

    如本人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所有承诺,则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入将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收入在减持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交付公司,则公司将与上述所得相等金额的应付股东现金分红予以留存,直至本人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收入交付公司。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郝杰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以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

    如本人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所有承诺,则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入将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收入在减持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交付公司,则公司将与上述所得相等金额的应付股东现金分红予以留存,直至本人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收入交付公司。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吴文仲、郑锦栩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公司其他股东徐德发、唐宏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发行前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关于公开发行上市

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公司实际控制人胡建平、陈芳、胡玉彪、余晓亮、林清源承诺: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吴文仲、郑锦栩承诺: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4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于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承诺1、公司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监管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以本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监管部门作出上述认定之日前3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在监管部门作出上述认定后10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应制定并公告回购计划,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公司将按回购计划启动回购程序。

    2、公司实际控制人胡建平、陈芳、胡玉彪、余晓亮、林清源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被监管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监管部门作出上述认定后10个交易日内,本人将敦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

股。

     (四)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或本人)将依法就上述事项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本公司(或本人)没有过错的除外。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五)中介机构关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督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但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若监管部门认定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所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若监管部门认定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以及资金利息,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六)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启动《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具体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1)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公司回购股份”)

    当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期末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应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

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且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果公司

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实际控制人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公司回购股份”完成公司回购股份三个月后的任一时点,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