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03256 沪市 宏和科技


首页 公告 603256:宏和科技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9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二级筛选:

603256:宏和科技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9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公告日期:2019-07-18


股票简称:宏和科技                        股票代码:603256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GRACEFABRICTECHNOLOGYCO.,LTD.

      (上海市浦东康桥工业区秀沿路123号)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暨2019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9年7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和科技”、“发行人”、“本公司”或“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承诺及减持意向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控股股东远益国际、实际控制人王文洋先生及其女儿GraceTsuHanWong女士承诺:自发行人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控股股东远益国际承诺:

  (1)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规减持股票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归发行人所有。


  (2)本公司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通过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进行,并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如期间发行人发生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息、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35%,并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关于股份减持颁布新的规定,本公司承诺按新规定执行。

    (二)SHARPTONE、UNICORNACE、INTEGRITYLINK、FUSECREST承诺

  SHARPTONE、UNICORNACE、INTEGRITYLINK、FUSECREST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自前述锁定期满后,如需减持股份的,本公司将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三)嘉茵投资、澄华投资、雄昱投资、力章投资、台宣投资承诺


  嘉茵投资、澄华投资、雄昱投资、力章投资、台宣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前述锁定期满后,如需减持股份的,本企业将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四)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毛嘉明、李金澄、吴学民、张绍雄、林材波、蔡瑞珍、陈秀华、徐芳仪、廖明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购回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间届满后,在发行人任职期间,以及本人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自前述锁定期满后,如需减持股份的,本人将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放弃对上述承诺的履行。


  (4)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毛嘉明、李金澄、吴学民、张绍雄、林材波、蔡瑞珍承诺:

  (1)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本人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期间发行人发生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息、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自前述锁定期满后,如需减持股份的,本人将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放弃对上述承诺的履行。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规减持股票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归发行人所有。
二、关于公司股价稳定措施的承诺

  为维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股份发行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议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

    (一)启动和终止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1、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公司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的情况,则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2、终止股价稳定的预案条件

  公司或有关方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股票若连续10个交易日均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则终止稳定股价措施。

    (二)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措施

  公司应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等因素,按顺序采取下列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份

  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将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在股价稳定措施启动后的回购期内,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将根据公司当时股价情况及公司资金状况等,由股东大会最终审议确定,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但是公司股东大会做出不回购股份的决议、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起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的情况下,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股价稳定措施启动后的增持期限内,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自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2)单一会计年度其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其自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3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自增持股份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其增持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增持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本公司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当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起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对公司股份进行增持,以稳定股价。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措施启动后的增持期限内,增持股份总金额累计不低于该等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20%,单一年度内累计增持股份总金额不超过该等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30%。

  公司在未来三年内选举或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