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36 证券简称:移远通信 公告编号:2025-053
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
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184 号)核准,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6,165,765 股,发行价格 85.21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2,229,584,835.65 元,
扣除不含税保荐承销费用人民币 7,857,629.96 元,减除其他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1,801,099.78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219,926,105.91 元。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已将扣除不含税承销费人民币 7,357,629.96 元后的募集资金余额人民币2,222,227,205.69元于2025年12月12日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5]第 ZF11315 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
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2025 年 12 月 16 日,保荐机构国联民生证券承销
保荐有限公司、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常州移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移远”)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在上海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的要求,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5 年 12 月 16 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存储金额 募集资
金项目
常州移远 中 国 建 设 31050178470000002260 924,896,470.27 车 载 及
通信技术 银 行 股 份 5G 模 组
有限公司 有 限 公 司 扩 产 项
上 海 吴 中 目
路支行
常州移远 上 海 浦 东 98280078801000006696 397,332,002.15 AI 算 力
通信技术 发 展 银 行 模 组 及
有限公司 股 份 有 限 AI 解 决
公 司 闵 行 方 案 产
支行 业 化 项
目
上海移远 招 商 银 行 121922575610001 513,524,436.63 总 部 基
通信技术 股 份 有 限 地 及 研
股份有限 公 司 上 海 发 中 心
公司 分行 升 级 项
目
上海移远 浙 商 银 行 2900000510120100144172 386,474,296.64 补 充 流
通信技术 上 海 徐 汇 动 资 金
股份有限 支行 项目
公司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移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和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甲方 1: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
甲方 2:常州移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
1、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1050178470000002260,截至 2025 年 12 月 16 日,专户余额为 92,489.647027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车载及 5G 模组扩产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可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万全、杨华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3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商业环境,增强各方内部工作人员的合规和廉洁从业意识,自觉抵制不廉洁行为。各方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商业机会进行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或利益输送。
12、本协议一式 6 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移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和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甲方 1: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
甲方 2:常州移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保荐人)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98280078801000006696,截至 2025 年 12 月 16 日,专户余额为 39,733.200215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AI 算力模组及 AI 解决方案产业化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可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万全、杨华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3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