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修订对照表
基于本次发行上市的需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 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香港上市规则》等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公司拟对现行《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形成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改前的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规则》《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
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
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2 日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12月 2日经中国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800 万股,于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2017 年 1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监会备
股 4,800 万股,于 2017 年 1 月 6 日在上海证 案,在香港首次公开发行【】股境外上市外资股
券交易所上市。 (以下简称“H 股”),前述 H 股于【】年【】月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
港联交所”)上市。
修改前的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第六条 公司的注 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984,784,137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面值,每股面值一元。公司发行的在上海证券交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一元。 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称为“A 股”;公司发行的
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称为“H 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 A 股股份,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公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
司发行的 H股股份可以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
和证券登记存管的惯例,主要在香港中央结算有
管。
限公司属下的受托代管公司存管,亦可由股东以
个人名义持有。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84,784,137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在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H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股后,公司的总股本为【】万股,均为普通股;
984,784,137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其中 A 股普通股【】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H 股普通股【】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和公司其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 第二十五条 ……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
修改前的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下条件之一:…… 件之一:……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4)中国证监会和公司其他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国证监会、公司其他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并应遵守适用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进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第
行。
(五)、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第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五)、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七条 就 A 股股份而言,公司因本章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 份的,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提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
决议。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后,属于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一款第(二)项、第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第(五)、第(六)项情形的, 属于第一款第(三)、第(五)、第(六)项情形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 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
转让或者注销。 或者注销。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修改前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