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19 证券简称:富佳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9
宁波富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科瓴启(浙江)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
有限合伙企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中科华夏富佳(杭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或“合伙企业”,暂定名,最终名称以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核准为准)。
投资金额:宁波富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富佳股份”)拟作为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10,000万元人民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属于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合伙企业尚需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并履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程序,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度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基金具有投资期限长、流动性较低等特点,所投资项目可能面临宏观经济、行业政策变化、市场竞争环境、运营管理整合等诸多不确定因素,可能存在项目退出、投资收益不及预期的风险。
3、设立的基金本身存在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操作及技术风险等其他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基本情况
2023 年 12 月 18 日,宁波富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与中科瓴启(浙江)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议案》,同意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与基金管理人兼普通合伙人中科瓴启(浙江)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中科华夏富佳(杭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基金总规模不超过 10,100万元人民币,其中公司拟出资不超过 10,000 万元人民币。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合伙企业将主要通过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双碳领域含充电站、智慧电厂、工商业储能、风光水发电等新能源项目。
(二)本次交易审批程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属于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四)本公司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1、公司名称:中科瓴启(浙江)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MAC55KXJ0P
3、成立时间:2022 年 12 月 15 日
4、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元帅庙后 88-1 号 227 室
5、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 万元
6、控股股东:郭浩
7、公司实际控制人:郭浩
8、业务类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类 FOF 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类 FOF 基金。
9、登记备案情况:中科瓴启(浙江)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规定等履行登记备案程序,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备案登记号:P1074601。
三、拟设立标的基金的基本情况及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名称:中科华夏富佳(杭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名称以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核准为准)
2、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3、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中科瓴启(浙江)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注册资本:10,100 万元人民币
5、出资方式:所有合伙人出资均为货币出资
6、注册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元帅庙后 88-1 号 227 室-1(暂定,以市场监督
管理机关登记为准)
7、存续期限:本基金存续期限为 6 年,自基金管理人宣告基金成立日起计
算。自投资至退出预计不超过 5 年。原则上,合伙企业成立日起第 1 年至第 3
年为投资期,投资期之后的第 4 年至第 5 年为退出期,退出期后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决定延长 1 年。合伙企业对外项目投资应在投资期内全部完成,退出期内不得再进行对外投资,但可以进行临时投资。合伙企业的全部闲置现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待投资、待分配及合伙企业费用备付的现金,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自行以临时投资方式进行管理。
8、标的基金各合伙人认缴出资额如下:
合伙人 出资 认缴出资 认缴出资
合伙人名称 实缴出资期限
类型 方式 额(万元) 比例(%)
1.有限合伙协议签署之日起 10
中科瓴启(浙
普 通 合 个工作日内缴付 10 万元。
江)私募基金 货币 100 0.9901
伙人 2.但实缴出资不晚于 2024 年 12
管理有限公司
月 31 日。
1.首期出资:2000 万元,应于有
有 限 合 宁波富佳实业
货币 10,000 99.0099 限合伙协议签署之日起 10 个工
伙人 股份有限公司
作日内按认缴比例完成缴付。
2.剩余出资原则上按照合伙企业
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
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出资完毕。
3.但实缴出资不晚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
9、投资对象:本合伙企业将主要通过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双碳领域含充电站、智慧电厂、工商业储能、风光水发电等新能源项目。
10、投资限制
本合伙企业及其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于股票(新三板挂牌公司除外);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11、管理费
本基金管理费为 2%/年,在投资期内,年度管理费为全体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二/年;在退出期内,年度管理费的计费基数为全体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额中已用于项目投资但尚未退出的投资成本,费率为百分之二/年。
12、可分配财产的分配原则及程序
12.1、分配原则
(1)除全体合伙人有特别约定外,各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计算、分配合伙企业财产;
(2)本合伙企业可分配财产的分配原则为“先回本后分利,先有限合伙人后普通合伙人”;
(3)合伙企业收益分配采用门槛收益原则,门槛收益率为 6%/年(以下简称“门槛收益率”),但非本基金的承诺收益率,具体如下:
1)对于基金管理人,当合伙企业的年化单利高于(不含本数)门槛收益率时,基金管理人提取合伙企业收益的 20%作为其业绩奖励;当合伙企业的年化单
利低于(含本数)门槛收益率时,基金管理人不收取前述业绩奖励。
2)对于全体有限合伙人的收益分配,当合伙企业的年化单利高于(不含本数)门槛收益率时,全体有限合伙人按照其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合伙企业收益的80%;当合伙企业的年化单利低于(含本数)门槛收益率时,全体有限合伙人按照其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全部的合伙企业收益(基金管理人不收取任何业绩奖励)。
相关的分配程序具体详见本条款项下之“2、分配程序”。
12.2、分配程序
合伙企业财产(即项目退出后合伙企业投资所得的可分配财产)在所有参与该投资项目的合伙人之间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1)返还有限合伙人在本项目的实缴出资额:按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100%返还截止到分配时点有限合伙人在本项目的实缴出资额,直至各有限合伙人均收回其全部实缴出资额;
(2)返还普通合伙人在本项目的实缴出资额:按普通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100%返还截止到分配时点普通合伙人在本项目的实缴出资额,直至普通合伙人收回其全部实缴出资额;
(3)向全体合伙人分配门槛收益:如经过上述分配后仍有可分配收入的,则继续向全体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门槛收益,直至各合伙人分配总额达到其实缴出资金额年化 6%的收益率(单利);
(4)分配超额收益:如经过上述分配后仍有可分配的收入,为超额收益,即合伙企业的年化单利高于(不含本数)门槛收益率。超额收益的 80%归于全体合伙人,并按其实缴出资比例分配,20%作为业绩奖励归于基金管理人;在合伙企业的年化单利低于(含本数)门槛收益率的情况下,合伙企业收益的 100%归于全体合伙人,并按其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其中,合伙企业收益分配的计算公式为:
合伙企业收益=合伙企业财产-全体有限合伙人全部实缴出资额-普通合伙人全部实缴出资额。
12.3、取得被动投资收入时的分配
(1)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对于未投资资金因存入银行、购买国债等活动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全体合伙人按认缴出资比例分配。
收入,于当期在其他守约合伙人之间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13、合伙企业债务
本合伙企业不得对外举债。合伙企业债务仅包括应交税金、应付红利和其他应付款等经营性应付性质项目,而不涉及到任何形式的对外短期、长期借款或资金拆借。本合伙企业涉及到的上述债务应先以合伙企业财产偿还。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4、管理机制
14.1、合伙人大会
合伙人大会由合伙人或其授权代表以现场、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等可即时获取会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