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03 证券简称:快克智能 公告编号:2025-008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其他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其他部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七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长
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第七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 人。
1 表人。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2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
3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管理人员。
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4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和董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
5 当具有同等权利。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6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标明面值。 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均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均 以其所持有的原常州速骏电子有限公司的
以其所持有的原常州速骏电子有限公司的 股份所对应的净资产折股的方式认购公司
7 股份所对应的净资产折股的方式认购公司 股份,注册资本在公司设立时全部缴足。
股份,注册资本在公司设立时全部缴足。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6,900 万股、
…… 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壹元。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持股计划的除外。
8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9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批准的其他方式。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10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11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
为质押权的标的。 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1 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1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一)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一年内;
日起一年内; (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三) 董事、高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