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QQ:86259698

603203 沪市 快克智能


首页 公告 快克智能:公司章程(2025年4月修订)

快克智能:公司章程(2025年4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5-04-29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O 二五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份...... 5

  第一节 股份发行...... 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8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10

  第一节 股东......10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5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19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25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28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30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34
第五章 董事会......41

  第一节 董事......41

  第二节 董事会......48

  第三节 独立董事......56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60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63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66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66

  第二节 内部审计......72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73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73

  第一节 通知......74

  第二节 公告......75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75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75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78
第十章 修改章程......81
第十一章 附则......8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原常州速骏电子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原常州速骏电子有限公司经审计确认的账面净资产整体折股进行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在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40078888172XK。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QUICK INTELLIGENT EQUIPMENT CO., LTD.

  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1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300 万股,
于 2016 年 11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住所:江苏省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翔路 11 号

  邮政编码:213164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49,153,318 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生产和销售电子专用设备,使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获取投资者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锡焊技术研发;电子专用设备及配件、测试仪器及配件、工模具的研发、制造、销售;精密锡焊、点胶涂覆、螺丝锁付、自动贴合、视觉检测及其他装联设备、集成电路 BGA 芯片贴装、返修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工业机器人、自动化装备、智能制造解决方案、信息系统集成、物联网技术的开发、销售、服务;提供自产产品以及上述同类产品租赁、安装、改造、维修服务,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
口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均以其所持有的原常州速骏电子有限公司的股份所对应的净资产折股的方式认购公司股份,注册资本在公司设立时全部缴足。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6,9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壹元。各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各自认购公司股份数与持股比例如下:


            发起人名称              认购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常州市富韵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848.9341      41.29%

Golden Pro. Enterprise Co. Limited            2,330.9511      33.78%

戚国强                                          896.6688      13.00%

中银国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76.0000        4.00%

北京汇宝金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07.0000        3.00%

常州市常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138.0000        2.00%

常州武岳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93.8745        1.36%

窦小明                                          52.2744        0.76%

刘志宏                                          39.2058        0.57%

姜加伟                                          17.0913        0.25%

              合 计                        6,900.0000      100.00%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49,153,318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款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